编者按: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非法人体试验的发生,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强烈谴责。基因编辑技术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的道德底线,对生命本身以及对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和基本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而目前看来我国刑事法律方面对其的回应则显得十分不足。因而,本期专题将对“基因编辑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展开探讨,将分享三篇文章供大家学习思考。
本期的三篇文章针砭时弊、各有见地,为我国接下来探究妥当的刑法应对具有显著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姜涛的文章《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首先归纳列举了生物安全风险的新类型,并指出现代生物安全风险的特点,该文认为随着各种生物安全风险的增加,有必要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模式,即生物刑法应以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相应罪刑体系。王志祥和安冉的《涉基因技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定性为切入点》一文,围绕贺某某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的三种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就涉基因技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分析,最后提出了涉基因技术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杨丹的文章《生命科技时代的刑法规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中心》,首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科学事实和规制路径展开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最后结合域外立法规定,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临床应用进行入罪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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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姜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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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且产生全球化的相互影响效果,普遍形成人们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恐惧感,以刑法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成为客观必须。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生物安全的保障,主要考虑的是人与环境在生物资源保护、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法益,尚未以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为立法目的,立法*策亦倾向于对生物资源提供事后保护。在生物安全体系中,尽管该种罪刑体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事后惩罚的治理者出现,同时需强化事前预防的立法策略。基于这种考虑,新型生物安全风险会作为生物犯罪的新类型出现,有必要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模式,即生物刑法应以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相应罪刑体系。
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刑法;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是生物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不少国家提出生物技术发展战略,由此导致严重的生物安全问题,传染病、生物武器、生物恐怖主义、人类遗传资源被盗、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事关人民健康、*局稳定、经济发展与民族存亡。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和繁殖,这种生存与繁殖习惯停留于田园诗般生活,但是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病菌、克隆、人工智能、污染食品供应链等风险,可以说,生物安全风险、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等与人类相伴。要强调的是,病*、细菌等无*生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比化学武器等有*物质带来的安全风险更大、更隐蔽,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为广泛。这在给人类之集体意识带来可怕创伤之同时,也使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应对生物安全事件危机,成为法学的重要时代课题。有效预防与控制风险的“生命线行动”,是现代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已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非传统安全的战略视野,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生物安全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立法目的,明确了“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恐怖袭击”等八大类具体生物安全问题,丰富了生物安全框架。在疫情发生后,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又首次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并且上升到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安全高度,这对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也需要进行更为审慎的思考。我国刑法理论目前尚无生物刑法的概念,更谈不上生物刑法的理论建构。在立法上,刑法有关生物刑法的内容分散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之中,并且现有生物刑法体系对新型生物安全风险